生活深夜輾斃遊蕩犬隻 肇事公車司機逃逸送辦

深夜輾斃遊蕩犬隻 肇事公車司機逃逸送辦

《圖說》現場目擊民眾。〈動保提供〉
《圖說》現場目擊民眾。〈動保提供〉

【記者葉柏成/新北報導】一輛公車於行駛過程中,輾斃1隻遊蕩犬隻,駕駛未停車查看犬隻狀況或通報相關單位,逕自駛離現場,過程經民眾目擊後通報警方,警方隨即通知動保處共同查處,逃逸行為已涉嫌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動保處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地檢署辦理。

新北市動保處長楊淑方表示,日前動保處接獲三峽區橫溪派出所通報,深夜於三峽區介壽路某巷口處,發現1輛公車於行駛過程中,輾斃1隻遊蕩犬隻,經派出所調閱周邊監視器畫面鎖定肇事車牌號碼。

《圖說》行車紀錄。〈動保提供〉
《圖說》行車紀錄。〈動保提供〉

她說,由監視器畫面初步了解,事故發生於深夜時段,該犬隻於事故當下穿越雙向車道,涉案公車行經該路段時,雖有注意到犬隻並剎車減速,但仍持續前行並輾壓犬隻,事故發生後,駕駛亦未停車查看犬隻狀況或通報,即續行離開現場。犬隻慘死輪下過程經民眾目擊後通報警方,警方隨即通知動保處共同查處。

楊淑方指出,依據動保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並依同法第25條第1款,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本案已涉及刑事責任,後續將由司法機關依法偵辦。

《圖說》遊蕩犬穿越馬路。〈動保提供〉
《圖說》遊蕩犬穿越馬路。〈動保提供〉

她提醒,近年仍發生多起遊蕩犬隻誤闖車道遭車輛撞擊事故,駕駛人如不慎撞及動物,應立即停車查看動物狀況,並通報1999市政專線或撥打1959動物保護專線,協助後續救援處置。若使動物受傷卻未即時通報並送醫救治,將涉嫌違反《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依同條例第18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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