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志成/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二十七)日公告「115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針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一事,認定其限制了少年受更適當保護的權利,宣告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修法,即日起受移送法院若認有必要,得裁定再行移送。
該案源於一起少年毀損案。該案最初由桃園地檢署移送至桃園地方法院,桃院考量少年設籍花蓮,裁定移轉至花蓮地方法院。然而,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後續表示實際居住於桃園與雲林,希望由桃院審理以利程序進行。
由於現行《少事法》第15條規定受移送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導致花蓮地院承審法官認為此規定違反憲法對少年的特別保護義務及訴訟權,遂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由主筆大法官尤伯祥等5位大法官參與評議。判決指出,《少事法》第15條後段一概禁止再行移送,忽略了受移送法院未必是「最能使少年受適當保護」的地方。
判決書強調,該規定已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156條保障少年人格權、國家課予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全成長義務之意旨。因此,該規定自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相關機關須在2年內完成修法。
在法規修訂完成前,憲法法庭指示,得裁定再行移送:受移送法院經調查後,若認為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更具保護效益,可裁定再行移送。保障救濟權利:若少年、法定代理人或輔佐人對再行移送的裁定不服,依法得提起抗告。評議過程與意見分歧
該次判決由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等5位大法官達成共識。蔡彩貞大法官另提出協同意見書;而未參與評議的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則提出不同意本判決之法律意見書,顯示法律界對於此議題仍存在不同見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