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志成/新北報導】
市場上玩具琳瑯滿目,可是孩子往往玩個幾天就膩了,租賃玩具儼然成為現代家長經濟上的新選擇;但日前曾有發生出租玩具,發生玩具毀損缺件後被求償高額賠償金之情形,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為保障消費者在玩具及桌遊租賃服務上的權益,並確保流通玩具商品的安全性,特指派消費者保護官會同經濟發展局人員,針對轄內玩具及桌遊商品販售與租賃業者進行行政調查,重點查核「玩具租賃定型化契約條款」及「玩具商品標示」規定,以維護消費安全及權益。
消保官表示,此次行政調查於114年11月至12月間,共針對新北市9 玩具及桌遊相關業者進行聯合稽查。查核結果發現,業者在商品標示及租賃契約條款上存在多項缺失,其中涉及玩具或桌遊商品販售的7家業者中,有5家業者陳列販售的玩具或桌遊商品標示不符合規定。本次查核發現,部分業者販售之玩具商品標示缺失項目繁多,包括未標示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警告標示、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國外製造商名稱或原產地等重要資訊。經濟發展局已針對商品標示不符規定的業者進行輔導並要求限期改善。
消保官指出,在玩具及桌遊租賃服務方面,調查的8家有提供租賃服務的業者中,發現部分業者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中,針對玩具毀損滅失情形,訂有要求消費者依「原定價賠償」的規定,惟租賃物若發生毀損,消費者應賠償的金額應考量玩具的折舊。經消保官當場曉諭後,多數業者均表示,未來只有在嚴重毀損時,會依折舊價格計算重置費用,或僅向消費者收取維修費用,而非直接要求消費者支付商品原定價,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保官提醒,家長或消費者在租賃玩具或桌遊時,務必詳細審閱定型化契約條款,尤其特別注意租賃期間、逾期歸還的罰則,以及租賃物毀損滅失時的賠償責任規定。並確認賠償機制是否合理,若租賃物發生毀損,賠償金額應以折舊價格或維修費用為計算基礎,而非不合理的原定價,以確保自身權益。
此外也要注意商品標示資訊,在購買或租賃前,應留意商品是否有完整的標示資訊,例如警告標示、適用年齡、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等,以保障玩具的使用安全。如遇到任何玩具租賃服務之相關消費問題,亦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進行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