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文琦
說實話,這才是人民的真正貼身大事,就請台灣藍綠白的朝野政黨「行行好」的做些「接地氣」的好事與實事吧。媒體報導,某男子阿火(化名)因跌倒導致癱瘓失禁,日常起居均需他人協助,身心備受煎熬,形同「活著的死人」。於是患者的親屬特向法院聲請准許執行安樂死,並免除執行者的刑事及民事責任。對此,新竹地方法院則認為,生命權為最基本且重要的憲法權利,且因我國又未有訂定安樂死相關法律,因而「只好、只能、只可」駁回聲請云云。
據悉,判決書指出阿火跌倒導致頸椎第3至7節受傷,頸部以下四肢僵麻、疼痛難耐,腹部像被繩子綁住還大小便失禁,日常生活均需他人協助,受傷至今備受身心煎熬,「宛如關在牢籠裡,更像活著的死人」。阿火本人主張,受病痛折磨者應享有尊嚴與安詳的死亡,也是人民的自由行為能力與權利行使,因不影響他人及公共利益與善良風俗,且釋字第603號解釋亦包含了,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都應受憲法保護,原應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展現。
坦白說,筆者固然可以理解新竹地院只能「依法行政」的法治國原則,唯「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的憲法與法律,若不能保障真實存在「自由人」面對業已實證無法挽回健康自主生活的困境,卻還要死守「法匠思維」而讓「活死人」持續受苦的話,那不僅是平庸愚昧的鄉愿,更是道德虛無的「假道學」噁爛與假掰,從過往電視人傅達仁需舟車勞頓遠赴瑞士「求死解脫」,再到近期知名作家瓊瑤的「堅定死意」,都早已證明安樂死的議題與觀念需要與時俱進。
誠如本案的受苦者當事人感受最為強烈的阿火,基於本身實際狀況與目前仍有清楚表達能力及清晰思緒,且與女兒溝通後獲得了充分了解與支持後,果若如此還要讓他「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話,這樣對他與他的家屬公平嗎?難道非得要阿火選擇「真要求死,誰也擋不住」的其他更不人道的自殺方式?準此,就在少子化與高齡化來臨的台灣社會,如果有辦法,誰不會選擇「好死不如賴活著」?面對這個「黑犀牛」的真實問題,朝野政黨實應積極修法才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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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文琦:淡江大學戰略所碩士、政治評論家、親民黨發言人
原始新聞來源 【胡文琦專欄】朝野政黨請正視安樂死議題 臺灣郵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