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網編輯方笙楠臺北報導】臺北市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日前接獲單一窗口報案稱,民眾於忠孝復興捷運站不慎將1只提包遺忘在月台內,提包內有多張身分、金融等證件、新臺幣及商品券計3萬餘元,經調閱監視器查知由1名男子拿取。
經大安分局指派專責人員調閱相關資料並多日前往現地埋伏,終查獲涉嫌侵占該提包之65歲張姓男子。該男未將物品交予警方作為拾得物處理,全案詢後依涉犯刑法侵占罪嫌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
大安分局呼籲,民眾如果拾獲遺失物,應依據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若私自占為己有的話,將可能涉有刑責;警方將會持續恪守職責為民服務,以保民眾財產安全。